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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服务期间的安全防护工作。
(三) 设岗旗县(市、区)要制定“特岗教师”管理、考核 办法及服务期满安置等相关政策,鼓励“特岗教师” 3年服务期 结束后,继续扎根基层从事农村牧区教育事业。对3年服务期满 自愿留任的,经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后,由旗 县(市、区)编制部门为其落实编制,财政部门负责将其工资发 放纳入当地财政统发范围,聘用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部门备案。经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特岗教师”考核登记表、 入编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四) 设岗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特岗教师” 的人身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旦出现 重大问题,学校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旗县(市、区)教育行 政部门;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 40分钟内书面报告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及盟市教育行政部 门。同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
(五) 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 定期召开“特岗教师”座谈会,了解他们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 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六、“特岗教师”管理
(一) “特岗教师”实行聘任制,服务期3年。在服务期内, 其人事档案由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实行免费人事代理。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所聘学校。预备党员转正 的,由当地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 政部门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建立业务档案。
(二) 设岗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核对、汇总
“特岗教师”的信息并录入“特岗教师”数据库。要指定专人管 理数据库,及时在数据库中变更离岗人员相关信息。盟市教育行 政部门要对旗县(市、区)“特岗教师”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全国教师 管理信息系统”中“特岗教师”信息的补充和更新工作,要严格 审核把关,按时报送。
(三) “特岗教师”在3年服务期内,学校对其进行日常管 理、考核,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跟踪评估。对 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对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的, 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改正;对不适合继续在教师岗位工作 的,应按《聘任合同》的规定及时将其调整出教师队伍并取消其 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 “特岗教师”在招聘和服务期内实行全程资格审查, 在报名、考试及3年服务期内,一经发现有不符合当年报考条件
的或存在隐瞒有关问题、提供虚假注册信息和相关证件等材料的, 随时取消其考试资格或解除其聘用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 其本人承担。资格审查工作由盟市和各设岗旗县(市、区)教育 行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七、待遇保障
(一) 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 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评聘、评先评 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集 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招聘的“特岗教师”,可享受“集中连片 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二) “特岗教师”3年聘期结束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 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专科类毕业生可免试就读区内成人本科;被自治区范围内党政机 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招聘录用的,不再实行试用期,直接转正定 级,且3年服务时间可连续计算为工龄(教龄)和社会保险缴费 年限。盟市、旗县(市、区)必须在“特岗教师”服务期满当年 及时统一为其办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 务证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 相关优惠政策。
(三) “特岗教师”在依法享有教师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按照岗位职责,完 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要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坚定坚决贯 彻执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自觉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职,严 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教师管理、师德建设、“特岗 教师”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应聘者报考本人户籍旗县(市、区)所在地的“特岗 教师”,笔试成绩加5分。
八、 资金保障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岗教师” 3年服务期内的 工资性补助,并按人均每年3. 82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 算。自治区本级财政负责组织招聘“特岗教师”的笔试、培训费 用。盟市财政负责“特岗教师”的面试费用。旗县(市、区)财 政负责解决"特岗教师”工资高出中央财政拨款部分和地方性津 贴补贴、必要的交通费,依法缴纳“特岗教师”应享受的当地社会 保障待遇相关费用。“特岗教师”中途离岗后剩余的国家补助资金, 要滚动进入下期专项经费,仍用于“特岗教师”工资和津贴补贴 发放。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 “特岗教师”的各项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各地各部门在组织考试 过程中,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九、 组织保障
(一)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认真 履职,共同做好“特岗计划”实施工作。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 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等工作;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特岗计划”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自治区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设岗旗县(市、区)落实人事 管理等相关工作;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设岗旗县 (市、区)落实“特岗教师”编制及入编工作。
(二)盟市、旗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有关 规定,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及时沟通,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相 关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特岗教师”管理、考核、落实岗位 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相关经费及工资发放等工作;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人事、工资、社保等工作;编制部门 负责办理入编等工作。
责任编辑:王道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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